法律解答:公司不让员工住宿舍,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但如果因此严重影响员工正常生活,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特殊情形下,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核心分析:若公司不让住宿舍只是轻微影响员工生活,不构成上述法定情形,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若严重影响员工正常居住生活等,符合上述规定中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时,员工有解除权。关键在于是否对员工造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实务建议:员工先尝试与公司沟通,说明宿舍对自己的重要性,看能否协商解决。若公司态度强硬,员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因不能住宿舍导致生活受影响的相关证明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若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通知公司,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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