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时间起算五日的审查期限。权利义务:仲裁委有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有按要求提供材料、等待审查结果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仲裁委需在五日内根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决定。实务建议: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应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以便仲裁委快速审查。可在提交申请后及时与仲裁委联系,询问审查进度。若逾期未收到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可向仲裁委咨询原因,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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