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社保基数应按试用期工资来确定。法律依据: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以试用期工资作为社保基数符合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一般原则,即根据职工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试用期工资准确申报社保基数,单位有义务如实申报。关键构成要件:明确试用期工资数额是确定社保基数的关键。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职工可留存试用期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等。沟通协商:若发现单位未按试用期工资申报社保基数,可先与单位沟通,要求其纠正。投诉举报: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举报,由社保部门责令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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