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核心分析:协商一致解除需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预告解除需满足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关键构成要件包括解除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程序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解除方式不同而不同如协商解除时双方平等协商;预告解除时劳动者需履行通知义务;即时解除时用人单位存在过错。4、实务建议:收集能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意的证据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若劳动者预告解除需保留好提前通知的书面材料。因用人单位过错即时解除的要留存好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发生争议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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