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因效益不好辞退员工,属于非过失性辞退,一般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公司因效益不好等客观情况辞退员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权利义务:公司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员工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辞退,且履行了相应程序。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公司关于效益不好的相关文件、与员工沟通辞退事宜的记录等。协商补偿: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寻求帮助: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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