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提前通知。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核心分析:对于正常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是基于法定事由出现导致合同自然结束,不存在提前通知问题。而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给予其一定准备时间。实务建议:如果是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的情况,要确保书面通知内容明确、送达劳动者。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前通知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通知文件、聊天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