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应认定为工伤。2. 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根据伤残等级确定。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5. 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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