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审理期限要求。2.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3.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仲裁程序的进展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配合工作以确保仲裁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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