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但需补订合同。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员工月工资5000元双倍工资计算时每月按3500元计算。 计算时长为用工次月起至满一年前一日共11个月。 那么公司需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500×11 = 38500元。 员工可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需注意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 同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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