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不能,你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产假期满,也就是说您可以自己选择.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作人员是女性,并且该女性还在怀孕的期间或者是生育期间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间,那么该女性所在的工作地点不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而对其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点规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强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反这一点规定。如果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而对身有怀孕的女性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名女性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继续履行相关的劳动合同,执法机构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对这名女性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解除这个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了,那么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原来的工作单位对于当事人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说要给予的经济补偿是一般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你好,孕期被解雇,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每做满一年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孕期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您好,这位朋友,你咨询的的问题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您别着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所以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2、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如果您还是有不理解的地方,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向我咨询,我会认真负责的帮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果你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满6个月以上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算,可以给我电话咨询13803153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