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限制性规定:(1)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实业投资;(2)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3)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不得有的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终止的情形:(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行为: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不得的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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