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资信状况评估委托合同
免费查看信托凭证挂失止付办法
免费查看委托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免费查看现金丰利信托计划20xx小结
免费查看委托资信状况评估协议书
免费查看无效合同起止时间的情况有哪些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