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三)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对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诉求。
不得有的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2、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一)坑骗旅客;(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不得有的行为:1、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2、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3、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4、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5、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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