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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亮剑知识产权,“xx斋”等商标案展现高超法律智慧

2025.11.04 知识产权 2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律的严谨与智慧的较量。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例,更是凸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高超水平。 刘东阳律师执业已达8年,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拥有“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为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把握这些区别,助力二审法院对王X的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符合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的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最终使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的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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