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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廊*”商标案,前员工侵权维权成功

2025.10.30 知识产权 2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十余年的深耕细作,成为了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经验和智慧。 “麻*天”商标侵权案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反击侵权方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角度阐述,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挖掘案件细节,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的这些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也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同时,他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开展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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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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