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北京的法律界,刘东阳律师是一位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的专业人士。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深入了解他的办案经验。
“麻*天”
商标侵权案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有无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
法院支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
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原告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图书公司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挖掘案件细节,为信息技术公司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他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实际法律问题,还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为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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