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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十余年商标服务,多起典型案例助力企业维权

2025.12.05 知识产权 13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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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专业人士。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输出了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他卓越的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能力,也为商标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他的经典案例之一。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味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味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老榨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法院最终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较高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商标专用权,撤销了一审判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
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为商标领域的法律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企业在商标保护和维权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报告编号:NO.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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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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