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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发表非遗知产论文,贵州酿酒重作复审

2025.11.19 知识产权 1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竞争激烈、法律复杂的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
刘东阳律师拥有深厚的教育背景,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担任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硕士企业导师,积极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
在实务攻坚方面,刘东阳律师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团队帮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性。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产品上,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应认定两者构成侵权,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撤销了一审判决。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了图书公司的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成功为信息技术公司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对于处理商标侵权、行政争议、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创新的解决方案和有效的证据策略,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了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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