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充满挑战的航行,而张子俊律师便是那位经验丰富、技艺精湛的舵手。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在各类复杂案件中披荆斩棘,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其中,他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堪称经典之战,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办案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需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但他没有丝毫退缩,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通过对现场的细致勘察,他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进行简单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
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现状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因此,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将这些观点清晰、准确地呈现在法庭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成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程款。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专业造诣。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打破了常规思维,为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在张子俊律师的职业生涯中,这样的成功案例还有很多。他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无论案件大小、难易,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书写更多的精彩篇章,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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