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需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信念去攻克难关。张子俊律师,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便是这样一位在法律战场上屡建奇功的勇士。今天,让我们聚焦他办理的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感受他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力挽狂澜的风采。
2012年,A
公司与B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可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面对这个已经历经多次审判失败的案件,张子俊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深知,要想为杜某(化名)讨回公道,必须另辟蹊径。接手案件后,为避免重复起诉,张子俊律师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亲自前往现场进行勘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成为突破口的线索。
张子俊律师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经法院实地勘验以及对现场人员的谈话,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进行简单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信息,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以及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多次审判失败的困境时,他没有放弃,而是通过深入调查、精准分析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的希望。张子俊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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