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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打赢杜某(化名)工程款纠纷案,彰显专业实力

2025.11.17 刑事辩护 2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定战友,为其披荆斩棘、维护权益。张子俊律师,一位来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派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尤其是在杜某(化名)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智慧和职业素养。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采用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当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张子俊律师。张子俊律师深知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但他没有丝毫退缩,而是迅速投入到紧张的办案工作中。为避免重复起诉,张子俊律师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随后,他以杜某(化名)的名义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并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
法院的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揭示了案涉厂房的实际使用情况: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信息,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只是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一旦部分投入使用,就无法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因此A公司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此外,张子俊律师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组织者,应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这意味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是平等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因此案涉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这些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艰难的诉讼局面时,张子俊律师始终保持冷静和坚定,通过细致的调查、深入的分析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的突破口。
张子俊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类似这样的精彩案例还有很多。他聚焦刑事辩护、债务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建设工程五大核心板块,形成了“民刑兼顾、实战导向”的服务特色。无论是在刑事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从轻处罚,还是在民商事纠纷中高效解决问题,他都始终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职业准则,用实际行动践行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使命。
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深耕细作,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报告编号:NO.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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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

张子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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