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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破建设工程纠纷死局,助杜某(化名)获400万赔偿

2025.12.10 刑事辩护 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座等待攻克的孤岛,而张子俊律师便是那无畏的领航者,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一次次为当事人开辟出胜利的航道。今天,让我们聚焦张子俊律师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领略他在法律实务中的卓越风采。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对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时光流转至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这份报告却缺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际,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面对这个看似陷入死局的案件,张子俊律师没有丝毫退缩,而是迅速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严谨的分析。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亲自前往案涉厂房实地查看现状。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张子俊律师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仅有部分未实际使用。
基于这一发现,张子俊律师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他认为,虽然案涉厂房只是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A公司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此外,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张子俊律师的成功并非偶然。他毕业于重庆理工大学,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塑造了严谨务实的法律思维。自2020年入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以来,他始终以专业为基石、以责任为内核,在法律实务领域不断深耕。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着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了局面,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张子俊律师的办案过程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我们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要始终坚守职业操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将继续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坚定的信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书写更多的法律传奇。
报告编号:NO.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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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子俊律师 2025.11.04 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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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子俊律师力挽狂澜,杜某(化名)工程款纠纷终获400万判决

    张子俊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派律师。在杜某(化名)与A、B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此前杜某(化名)起诉被法院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付款条件为由驳回。张子俊接受委托后,实地查看发现厂房部分已使用,认为部分使用应视为整体验收。他还研究法规指出工程验收是私法行为。其观点获法院采纳,最终杜某(化名)获4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张子俊展现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权并提供参考。

    张子俊律师 2025.11.04 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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