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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破建设工程价款案,助杜某(化名)获400余万工程款

2025.12.10 刑事辩护 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张子俊律师,这位来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在众多复杂案件中脱颖而出。其中,他办理的一起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的案件,堪称经典,为实际施工人杜某(化名)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厂房施工项目,采用工程价款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就在杜某(化名)陷入困境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面对此前多次败诉的局面,张子俊律师没有退缩,而是以专业的视角和严谨的态度,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深知,要想打破僵局,必须另辟蹊径。
接手案件后,张子俊律师为避免重复起诉,首先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了案涉厂房的现状。他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基于这一发现,张子俊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观点: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他认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是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在庭审中,张子俊律师将这些观点清晰、有力地阐述给法庭。他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仅是张子俊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法律公正的胜利。张子俊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不局限于传统思维,通过深入调查和对法律的精准解读,为当事人找到了胜诉的突破口。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蓝天。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张子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书写更多精彩的法律篇章,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报告编号:NO.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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