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这场战斗中的勇士,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披荆斩棘。张子俊律师,一位来自
安徽众佳
律师事务所的实力派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书写了精彩的篇章。其中,他在杜某(化名)与A、B公司
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的出色表现,更是让人赞叹不已。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B公司承接A公司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这份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均以案涉厂房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当杜某(化名)陷入绝望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张子俊律师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但他没有丝毫退缩。为了避免重复起诉,他首先收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在实地查看过程中,他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进行简单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张子俊律师认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这一观点从工程的实际使用角度出发,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同时,张子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
法律法规,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张子俊律师的这些观点有理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以及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张子俊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他没有被之前的判决结果所束缚,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他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更在于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在法律的道路上,张子俊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职业准则,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使命,成为了当事人心中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张子俊律师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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