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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俊律师逆转工程纠纷案,为杜某(化名)争取400万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2025.12.18 刑事辩护 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优秀的律师则如领航者,凭借专业与智慧引领当事人驶向胜利的彼岸。张子俊律师,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便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能力卓越的法律领航者。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执着精神,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其中在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他的精彩表现尤为引人注目。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厂房施工项目,工程价款采用包干价。杜某(化名)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厂房施工项目,B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约定工程质量需合格且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2017年,案涉厂房项目由A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了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而该报告却没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盖章。此后,杜某(化名)以B公司名义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杜某(化名)陷入困境之时,张子俊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张子俊律师深知,要想为杜某(化名)争取到应得的工程款,必须另辟蹊径。他没有被之前的判决结果所束缚,而是以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重新向A、B公司主张工程款。为了避免重复起诉,张子俊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收集了杜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材料,还亲自实地查看案涉厂房的现状。
在庭审过程中,张子俊律师申请一审法院赴厂房现场实地勘验。经法院实地勘验以及与现场人员的谈话,发现厂房部分已对外出租,部分已装修成办公区,部分隔成生活用房,部分未实际使用。张子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情况,提出虽然案涉厂房系部分使用,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不能独立存在。对部分的使用必然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投入前的完全封闭状态,因此A公司针对案涉厂房工程部分投入使用即应视为对整体的验收使用。
同时,张子俊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自2000年1月3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质检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也应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责任承担者,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只是对建设工程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关。在本案中,杜某(化名)提交的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即为竣工验收合格。
张子俊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案涉厂房工程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并支持了杜某(化名)作为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杜某(化名)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杜某(化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杜某(化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张子俊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卓越的办案能力。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不利的判决结果时,能够冷静分析,从不同角度寻找突破点,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张子俊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准则,他将继续以专业为笔、以责任为墨,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为更多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报告编号:NO.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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