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风险防范:1、招聘时: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2、录用前: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3、录用后:严格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4、届满前:杜绝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风险应对策略: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不单独约定;按照法规规定试用期上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换岗、续签时不约定试用期;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通知等。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培训服务期约定风险:注意留存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要求劳动者提交培训总结;明确培训费用构成;对于单位提供房子、汽车等特殊待遇,采用租赁形式,服务期满的,免除劳动者租金;试用期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采取吸引人才的做法,如年薪,提供借款等。
录用条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风险:录用条件在招聘广告上,可能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发布就业歧视等风险。录用条件不明确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合理援引“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达到筛选优质员工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点来防范试用期纠纷:1、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企业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管理体系。3、录用条件是防范试用期解聘风险的秘笈。4、用人单位应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
试用期陷阱如下: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除了通过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还常常在试用期限上玩弄花招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延长试用期的风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批评并改正;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试用期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