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点来防范试用期纠纷:1、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企业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管理体系。3、录用条件是防范试用期解聘风险的秘笈。4、用人单位应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而且“延长试用期”的要求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延长试用期后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因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具有上限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合理延长,延长后的总长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用人单位最好一次与员工约定法定范围内最长的试用期期限,避免后续因延长试用期而产生纠纷。2.延长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进行规范。例如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出勤率未达标准或公司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单位可合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承诺同意上述变更规则。”建议企业让员工签订一份延长试用期的书面文件,并清晰注明延长试用期的事由。书面文件须双方签字盖章或捺印。3.延长试用期应当在原试用期内开展。最后,用人单位若需变更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也应当在原试用期结束前进行操作。因为一旦原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用人单位不适宜在试用期届满时,将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察的结论,放置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换句话说,试用期只有通过或不通过,转正或是延长,并且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明确作出决定。
试用期辞退员工风险防范:1、招聘时: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2、录用前: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3、录用后:严格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4、届满前:杜绝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而且“延长试用期”的要求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能延长,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而且“延长试用期”的要求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试用期能延长,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而且“延长试用期”的要求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具体可以从基本条件类、争议纠纷类、绩效类、诚信证历类等内容约定试用期条件。录用条件表述应当尽可能客观、明确,并能与公司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制度或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关联,能由后者予以准确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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