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向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这些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组织、制度、场所、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具体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具有该行为的医务人员,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同时如果是未造成严重程度的损害,但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这种一般功能障碍的也算医疗事故罪。
“劳动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可以细化为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具体是指哪一层级的行政区域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用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即为用工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用工单位所在的县、市,针对特定行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同样应当适用该规定。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样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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