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具体是指哪一层级的行政区域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用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即为用工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用工单位所在的县、市,针对特定行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同样应当适用该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可以细化为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关系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客观上涉及两层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