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就业方面,国家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康复服务方面,国家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015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文化生活方面,国家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级政府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这些单位依法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享受信贷优惠的权利;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
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