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 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3、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6年。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 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3、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各地标准不同,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劳动法对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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