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1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新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 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3、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6年。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因生病需要接受治疗时,依据工龄和治疗期限计算工资。 2、如果治疗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满2年的,在治疗期间,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70%支付。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长期病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