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能调解。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男女双方形成了被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婚姻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仅仅是同居关系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争议。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对案件作出判决。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解除事实婚姻。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一方要离婚的,可以直接携带离婚材料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生活,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具有成立婚姻的目的;(3)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生活,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均无配偶;双方具有成立婚姻的目的;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