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解除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一方要
离婚的,可以直接携带离婚材料去法院
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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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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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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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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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报告编号:NO.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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