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自愿离婚可先补登记再离,否则起诉;一方要离另一方不同意也可起诉。之后符合实质要件未补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指未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解除事实婚姻分情况,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符合的需补办登记,未补办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指未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且群众认可的两性结合。解除事实婚姻分情况,94年2月1日前符合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需诉讼离婚;之后的应补办登记,未补办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依具体情况而定,符合条件可补办登记确立夫妻关系,未补办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协商一致可解除,协商不成起诉,法院一般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解除时要收集保留证据,依法依规处理。

处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问题要分情况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效力等同,解除按离婚程序办;1994年2月1日后的“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自行分开即可,财产、子女问题有争议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