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工作超出五天八小时的属于加班。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孕妇加班的规定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公司如果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规定每月加班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公司如果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是,只要延长了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那么就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一般平常延长工作时间的,那么就会按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如果是休息日加班的会按百分之二百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会按百分之三百支付。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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