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
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等等。
公房承租人只具有公房的承租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是不能办理盖公房的房产证的,只能申请更名承租人。申请更名的人必须是与其生前一起居住在公房的人,并且符合租赁公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
公有住房只分两种,一直是直接分配,比如在某个单位工作单位会分配给你,这种事有产权的当然可以继承。还有一种是属于包住型,比如在这单位工作会有一套房子供你使用,但是不在岗位时要交出,这种没有产权算是租房却不用交租金的当然不能继承。
1、公有住房使用权不能继承。2、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3、公有住房属于公有财产,不是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不符合遗产的性质,所以继承人不能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可以继承,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则会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