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有承租权,没有产权,所以公有住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公证。因此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大家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承租权。
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
可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向政府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由公房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为行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过户申请书。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可以继承,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