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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2021.09.23 房产纠纷 1353人浏览举报
解析
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二百三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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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杰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王汉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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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需要谁同意
    原则上如符合相关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一般可申请变更,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曾说过,让摸摸继续承租,但没办理手续,
    你好,如满足变更条件,可以变更承租权。具体情况到当地公产房管理部门咨询
  • 我父母亲与我陪同我爷爷奶奶共同居住一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爷爷一人的名字
    那就要看其他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如果是的话他们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 承租人擅自转租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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