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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2021.09.23 房产纠纷 120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二百三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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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变更么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1498人看过
  •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可以继承公房吗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有承租权,没有产权,所以公有住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公证。因此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大家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承租权。

    顾斌律师 2022.03.04 1733人看过
  • 公有住房同住人怎么认定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等等。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2355人看过
  • 公有住房出租的规定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436人看过
  • 禁止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1395人看过
  • 哪些公有住房不得买卖

    公有住房不得买卖的情况包括: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李建成律师 2022.05.06 355人看过
  • 公有住房购买注意事项

    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276人看过
  • 转让公有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文书。 2.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转让转租协议书。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方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户口本。

    2022.06.21 985人看过
  • 公有住房交易注意事项

    1、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1195人看过

王汉杰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王汉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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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一般不应改变争议房屋的居住现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原承租使用权,进行分割或继承。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基于共有享有的使用权不因房屋产权变化而丧失。下面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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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是我国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在城市中有很多人是有住房困难的,也买不起商品房,所以国家推出了很多的保障性住房,而公租房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再出租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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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需要谁同意
    原则上如符合相关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一般可申请变更,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曾说过,让摸摸继续承租,但没办理手续,
    你好,如满足变更条件,可以变更承租权。具体情况到当地公产房管理部门咨询
  • 我父母亲与我陪同我爷爷奶奶共同居住一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爷爷一人的名字
    那就要看其他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如果是的话他们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偿。
  • 承租人擅自转租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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