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1. 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2.实用性。3.保密性。4.价值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一般可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1、依法与公司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的部署依赖科学、健全的保密制度予以实施,下列几类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供参考。首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
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方式有:(1)与公司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能解除。不过公司要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一般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解除,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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