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4、主张损害赔偿。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4、主张损害赔偿。
若买受人不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标的物,并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欠的所有价款。——清偿顺序:取回和保管的费用、再交易的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若仍有剩余则返回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涉及到了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情形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若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均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才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相应地调整风险划分。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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