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4、主张损害赔偿。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4、主张损害赔偿。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4、主张损害赔偿。
情形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若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均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若买受人不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标的物,并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欠的所有价款。——清偿顺序:取回和保管的费用、再交易的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若仍有剩余则返回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即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物和标的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1、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里区分了两种情况: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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