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若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均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标的物交付后。2、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等等。
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涉及到了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路径选择一:出卖方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方支付使用费。——路径选择二:出卖方单方变更合同,分期付款改为一次性付款。
如果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的,则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否则延期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救济途径之一: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与自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救济途径之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意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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