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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交付时间怎么算

2022.11.21 合同纠纷 3102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涉及到了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实际生活中人们不会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悖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就是标的物交付时间才是适宜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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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立纯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伍立纯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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