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才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相应地调整风险划分。
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标的物交付后。2、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等等。
若买受人不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标的物,并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欠的所有价款。——清偿顺序:取回和保管的费用、再交易的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若仍有剩余则返回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
1、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
情形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若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均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借款合同中,钱是标的物。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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