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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造成迟延交付的,标的物出现损失的风险划分应当如何调整?

2021.09.24 房产纠纷 182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才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相应地调整风险划分。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显然是加重了出卖人的风险。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而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标的物的风险本来应当随着按时交付而转移,不能让买受人通过拖延逃避其本应承接的风险。
法律依据
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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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杰

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王汉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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