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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第三人,买受人的救济是什么

2024.04.24 合同纠纷 921人浏览举报
解析
情形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
若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均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情形二: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
——若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未登记的所有权买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可以对抗恶意的第三人
——若第三人为善意
1、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了第三人(比如,标的物质量有问题,买受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修理,修理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完成了交付),则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能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2、出卖人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比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同时约定第三人向买受人取回标的物),善意的第三人虽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买受人可以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的价款(出卖人拒绝的,买受人可以提存),买受人先于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保留之所有权登记。一个是对买卖合同的登记,一个是所有权的登记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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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哲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哲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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