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受人不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标的物,并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欠的所有价款。——清偿顺序:取回和保管的费用、再交易的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若仍有剩余则返回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
救济途径之一: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与自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救济途径之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意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
如果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的,则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否则延期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路径选择一:出卖方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方支付使用费。——路径选择二:出卖方单方变更合同,分期付款改为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一般不可以以此为由延期交房。但是在买受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
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程序 “股权转让有以下程序:首先,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到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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