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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