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证明劳动关系,首先,可以查看农民工与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明细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或报名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在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劳动者需要确定讨薪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之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计算出自己的工资标准,再推算出单位欠发的工资数额。具体的操作层面,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处理。切记,在与单位协商处理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与单位主管人员的通话录音,有些单位还有谈话笔录。若协商无结果,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这一情况,让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如处理结果还是不满意,就要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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