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控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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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宇
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
毕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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