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违纪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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